2007年3月29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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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将享受到更多权益
本报记者 姚力

  今后我省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将越来越人性化、透明化。作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一个焦点内容,《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中频频出现“听证”“选择”“保护”等关键词。

  拆迁前应当举行听证
  在条例原来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础上,草案增加了听证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就拆迁许可涉及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等相关事项听取意见。
  草案还规定,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后5日内,应将相关的事项,以公告形式在新闻媒体及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布,并书面告知被拆迁人。

  评估机构共同选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原先是由管理部门提供名单、被拆迁人在10日内作出选择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草案对此有了新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选定;不能共同选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报名的具备相应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确定。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确定后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保护低收入家庭利益
  草案扩大了享受最低保障政策的适用范围,规定被拆迁人属于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的低收入家庭,其被拆迁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虽小于36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都要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市、县人民政府还可以规定高于36平方米的按户最低安置面积,以保障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的基本住房条件。
  其中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每户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被拆迁人的户籍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为依据确定。